发布日期:2021-11-29 10:31 浏览次数:
“目前,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学术界基本聚焦于更高品质的出水、资源化和能源回收。而基于碳减排、能源自给及将污水处理厂转变为能源工厂的研究与实践则相对较少。”程寒飞坦言,变模式运行及能源化自给很少应用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方面。
首先,在标准与法律层面,现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没有污水处理厂削减污染物总量优先的考量,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强调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一旦超标必将受到法律的追责、处罚。而雨季变模式运行导致水量大幅增加,缩短污水处理有效停留时间,可能会导致TN (总氮)和SS(悬浮物)等指标略有上升,从而使得污水处理厂承担超标排放、面临追责风险。此外,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的标准体系没有形成,未将全过程碳减排纳入考核指标。
其次,在收费与监管层面,雨季变模式运行会导致电耗、药耗、污泥处理等可变运行成本有一定幅度的提升,若按照处理水量来收费会导致政府支出增加,相当部分地方政府不愿为此埋单,运营单位没有积极性。政府对于污水处理厂碳排放尤其是基于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没有进行监管,有的甚至在审计中由于电耗、药剂降低会扣减运营商的运行费用等。
第三,在投建运成本回收层面,碳减排、能源自给、污水处理厂转变为能源工厂需要建造相应的处理设施来进行碳捕获及包含污水热能、势能、化学能等能源回收利用,建造成本较高,尤其是污泥能源回收的建造成本,依靠其能源产出回收投资成本往往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