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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及其解析

发布日期:2021-11-29 10:41 浏览次数:

上海市在2016年4月由上海市环保局和上海市水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市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和提标改造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按不低于一级A的指标控制。由于上海水环境中氨氮、总磷问题突出,特此明确向内陆水体排水且尚未建设(尚未批复工可)的污水处理厂,氨氮和总磷必须执行地表水Ⅳ类水标准,即氨氮1.5 mg/L(水温>12 ℃)和3.0 mg/L(水温≤12 ℃),总磷0.3 mg/L,同时对其他指标在建设空间布局上进行总体预留考虑。

江苏省在2018年5月发布了新版的《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1072-2018),太湖地区包括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和丹徒区。该标准相对原2007版提高了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限值,也提高了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内部分工业行业的废水排放限值。

浙江省在2018年12月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69-2018),对全省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涉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共4项指标。

安徽省在2016年9月发布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4/2710-2016),要求巢湖流域(包括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需执行该标准。该标准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是现有还是新建、进水中工业废水比例是否超50%设定了不同的排放标准。同样是规定了COD、氨氮、总氮和总磷共4项指标。

三省一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如表1所示

从前述数据来看,长三角三省一市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有以下特点:

(1)从排放限值的具体数值来看,各地均在一级A标准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标准都是针对氮、磷营养物和化学需氧量指标。这些指标的控制对于缓解水体的富营养化、提升环境质量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新标准的实施意味着各地又要在目前的一级A标准基础上,着手考虑进行新一轮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2)从适用范围来看,上海和浙江标准的适用范围最广,均适用于全市和全省。而江苏省的标准仅适用于太湖流域,安徽省的标准仅适用于巢湖流域。

(3)三省一市的排放标准相比较,浙江省的标准最严。新建污水处理厂的COD、氨氮和总磷均为地表水Ⅳ类水标准,总氮按10(12)mg/L控制也基本是目前国内污水处理厂的最高标准。现有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也在一级A基础上做了较大的提升。

(4)安徽省的排放标准相对宽松且对不同污水处理厂的类型做了详细区分,包括现有厂和新建厂的区分,进水中工业废水量比例是否大于50%的区分等。对于进水中工业废水量≥50%的现有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甚至比一级A标准还要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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